正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行政诉讼的上诉状书写是一门非常专业的技能,一份好的上诉状所起的作用甚至要远胜过法庭上的“慷慨陈词”,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一份专业的行政诉讼上诉状的主体部分,是如何表达和书写的。
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明显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七)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
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协议诉讼范围是非常宽泛的,涉及行政协议合法性、效力以及履行、变更、中止等方方面面。而绝不是如一审裁定所说的只能受理履行、变更、解除等履约(违约)纠纷。
另外,行政协议虽系协议,但其也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行为无效、撤销、确认违法以及责令履职的判决方式,亦可适用于对行政协议的判决。一审法院的狭隘认知,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并做出了错误的驳回起诉裁定。事实上,实践中存在很多行政协议被确认违法、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判决。
另外,上诉人持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收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均显示日期为2022年1月19日,而非一审裁定表述的“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对此表述明显不符合事实。
综上,一审法院的裁定明显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